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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楼下的阳台是客厅+卧室相连的大阳台,我家只有客厅单阳台。我们装修房子时楼下房子被法院查封,所以在征得当时物业的同意后现浇出卧室那块阳台,直至2018年初楼下房屋拍卖售出。楼下业主说以我们遮挡阳光为由要我们拆除,并要起诉我们,我们可以不拆除吗?

经济相关
2019-02-14 01:21: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要看最初的规划来定。
  •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电和供水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如果直接停水停电的话,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协助做欠费业主的思想工作,达到追缴物业费的目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 作为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去反映。如果实在处理不了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n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1、房产纠纷到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房产纠纷由民庭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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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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