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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2年租赁土地给承包方开采煤矿,租赁期限为50年,但是当时租用写成了征用,承包方为私人企业,请问一下这样合法吗?然后2010年承包方因国家限制私人小煤矿开采关闭,该承包方未经本人同意给另一私人企业开办石粉厂,后该石粉厂老板因经营不善又转包给另一私人企业继续开办石粉厂,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1-13 15:32: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征用程序手续不合法。租期不合法。双方应合同履行可协商调解,如不成可经诉讼途径处理。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二、征地款分配: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所以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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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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