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第39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只赔偿三倍运费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而且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
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以及《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