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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半,已有一小孩,需要退还彩礼钱吗?

婚姻家庭
2019-01-16 17:58:0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如果婚姻关系实际存续期限超过了两年,请求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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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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