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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劳动纠纷
2019-07-30 18:19:2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 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   死亡丧葬费   1,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 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因病或者事故伤害死亡的,死亡待遇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按当地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的死亡待遇,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丧葬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按照死亡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工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重庆为40个月。

    二、其它工伤职工
    其它工伤职工因病或者事故死亡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三、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返聘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应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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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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