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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培训机构刚入职的课程指导 在十月十六日转正 当时面试说的是做老师的 但转正之后每天都是坐前台销售性质的招生 于是我就在在十月十九日提交了辞职申请邮件(因为据说公司的辞职步骤是提交邮件)因为新找的工作那边要求我在两周内入职 但我和这边的领导沟通之后他们说十一月底再给我审批辞 我说我可以不要工资 而且现在我也没有课程 就是前台 也没有需要交接的工作 只希望赶紧审批下来让我走 但他们依然坚持要十一月底再批 我现在一天也不想在公司呆了 想问一下我如果想早点离开按照法律的方式该怎么做?还有如果我私自离开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合同上也未表明清晰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9-03-07 23:17: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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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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