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合伙企业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时候,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名同意?如果没有的话,是否在合伙协议中写明有限合伙人授权普通合伙人代办登记,也可以完成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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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但一经记载,便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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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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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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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