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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六月份,因债务纠纷对方报复乘车来到,当时还在营业的宾馆门口,当时楼上还有旅客居住,宾馆建筑与居民楼相连,对方堵在应急出入口门前,将大约4捆冥币纸钱点燃,见大门未完全打开主动将门完全打开,寻衅滋事我方报警,警察劝阻,警察离开后对方继续点燃纸钱见火势变小继续添纸,火星四溅,在烧纸途中对方将四捆没烧完的纸币转移到宾馆屋内,当时门前火源还在燃烧,从燃烧到结束从小火到大火足足烧了一个小时左右,事后对方放火两人未完全熄灭火种乘车擅自离开。 此事未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您好律师,对于这种案情我想了解是否符合刑法第114条的立案标准。

婚姻家庭
2019-04-07 15:37: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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