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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小学教师,去年12月份因为工伤复发去社保申请了工伤复发治疗,去年12月份住院一次,今年6月份又住院治疗了一次,现在还一周三次去门诊治疗。从今年1月份开始绩效工资只发给我一半,学校说是教师会上通过的方案,因为绩效工资不是从工资里扣除的,工伤和产假的都发一半。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了工作量、工作量成绩、出勤、师德四方面,我呢只能发出勤和师德两方面。请问,学校这样决定对吗?如果不对我该如何做?

合同纠纷
2019-02-08 07:58: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用人单位用降底绩效工资的方法,胁迫让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写辞职书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绩效工资是奖金的另一种称呼,是指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的工资,所以因为员工工作原因全部扣除绩效工资是合理合规的。是否合法应由以下因素决定:1、关于扣减绩效的规定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假如没有,这项规定就不合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2、你在入职前公司是否告知你关于绩效工资如何扣减的规定,假如没有,这项规定对你来说不合法。《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3、关于扣减职工绩效工资是否向职工告知并提出绩效改进方案,假如没有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以上三条若公司有一条没有做到你就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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