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份进入公司,实习期六个月,签订了实习期合同。今年十月份想换工作,16号提出申请辞职,18号公司财务告诉我,这个月工资按照出勤天数算,国庆节七天假期不算工资,请问这种算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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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般是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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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结清工资,所以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立即结算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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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没有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期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2、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精确的规定;
3、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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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的是实习协议或实习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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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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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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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