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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老公是2017年结婚的已经一年多,2018年1月份我跟他生了个女儿,现在我跟我老公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他要跟我离婚,并且女儿他要抚养,我跟他当时结婚他家什么都没给我包括房子也他什么都没有给我,反而还要我把他给我的3金要还他,请问这个,我需要还还吗?不把3金还给他,他就说拖着几年不跟我离婚,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民事相关
2019-01-01 04: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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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起诉离婚。三金无须退还。可争取抚养权。
  • 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决离婚,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财产由法院判决。对于夫妻开放所分之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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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当时结婚他家什么都没给我包括房子也他什么都没有给我,我需要还还吗?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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