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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撞了人,对方脸部轻微擦伤,报了警也报了保险,对方要求到省市县三级医院分别做重复检查,也全部都陪同检查到位,各级医院也都认定对方身体没有因车祸造成任何问题,但对方家属要求继续到上级医院住院,后期出院要求过高赔偿应该怎么处理?赔偿多少合适?麻烦了!

交通事故
2019-05-17 00:17: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用再理睬对方过分的要求了。。。。。。
  • 赔偿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如果侵害人确实无力全面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般应当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以及与损害无关的费用,不予赔偿。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 住院,车祸善用病例本
    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时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门诊或其它治疗场所治疗,他们花了钱,却没有在病历本上体现出来,以至在将来索赔时都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病人所有的花费都必须与病历本或者处方相符,否则不予赔偿。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者病历本。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伤情在入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阵子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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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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