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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4年给朋友担保10万,期现是2个月,到了16年,债全人让我在担保合同上续签,当时已过了2年多了,主合同也没变,我会有什么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2-14 17:42: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这个钱债务人没财产还的话,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   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同样道理,委托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主经济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委托担保合同也无效。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 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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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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