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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重新审理2014齐焦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纠正判决诸文:认定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26500元及利息错误判决。一,张某不是借款人,判决认定错误。~2012年10月30日下午,邓良涛约我为其担保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中了大致以下内容:2012年11月29日还款126500元,以邓某处房产购房合同为抵押。当时担保人有王凤英,田芳,我(张某)属一般担保。该担保合同有两份,在一审李某没有向法庭提供,隐瞒了担保情节及房产抵押事实。记得我签完借款担保合同准备离开时,他又要我在借(收到)款条上签名字,我问了有担保合同签名,干么再在这(借款条)上签名?又不是我使钱!李某答:都这样办,只是走个形式。我签完名后悔了,我上他们圈套了。2014年10月22日原告李某拿所谓的借款条将我列为共同借款人起诉。但李某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担保人签名的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证据。李只拿所谓的借(收到)款条起诉的形为属于欺诈,欺骗法庭,将担保人列为借款人起诉,纯属骗局。二,邓某某(某镇某村支书)王某某夫妻二人(案中身份)名下没钱为由,法官说:他俩名下没没法执行…田芳(是邓某某的同父母胞姐,他们的父亲姓邓,母亲姓黄,数次改名换姓)身份号码3724251975********审前已改名换姓…儿县法院执行法官以其不是案中身份为由,不去执行……

债权债务
2018-10-12 0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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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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