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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顾客来我超市购买食品。有小票。隔了几天工商部门来我超市检查,称有顾客投诉我们卖过期食品,然而工商部门没有查到我有在售过期食品,可是顾客手上有一包确实是过期的。小票上也有名称,但是我怀疑是被调包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9-06-14 10:05:1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的小票上单号和食品单号能对起来?工商局调查要以调查结果为处罚依据,如果没有,他们不会随意处罚的。
    追问:小票上只有商品名称,并没有批号条码,该商品又是名牌。到处可以买到。我就是怕调包了回去,但是我怎么证明
    解答:你不要证明,他们需要证明是你家
  • 抵死不认,,,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首先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如果和商家协商无法解决,你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索赔?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如果商家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该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所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损失。如果和商家协商无法解决,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温馨提示:   (一)注意投诉的时间问题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   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 如果被工商或质量监督局查到,则根据食品安全法,你将被处罚二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当然,如果你有关系,可能一分钱也不用罚,以下摘录至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建议委托律师收集证据为自己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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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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