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从事二手房销售的,成立了分公司,刚好我就分配去了分公司做行政助理,我第一个月去上班就让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然后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就是我的名字。如果以后公司出了什么问题,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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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责任的,不是那么好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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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中的公司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因筹建中的公司的一切责任应由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来承担。而公司一旦成立,出资人或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建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出资人才是用人主体,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出资人来承担。出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时,出资人雇用员工的行为将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成立后,筹建期间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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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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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