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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女方提离婚,男方要求陪偿三万,

民事相关
2019-02-11 23:52:5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采取第二种,协议离婚。一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
  • 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诉讼,财产分配原则 基本是一人一半
    但是对于有确实证据 证明一方对于家庭生活之中 照顾老人 孩子 付出较多 可以适当多分共同才产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看男女双方之中哪一方的综合条件更好
    有稳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收入 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照顾孩子,或者孩子长期与哪一方共同生活 改变其共同生活对其正常成长不利。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男方要求不合理,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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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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