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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与人有债务纠纷。法院判决还款43万。因这笔款项其中的一大部分属于利息,再加上前期已还大部分本金。所以在法院判决以后的一年里,经双方协商再还25万了结。双方协商后签下还款协议,分两次履行。对方同意在收到25万后去法院撤诉。于是,我亲戚积极筹款,按协议规定两次经银行打款还给对方25万。可是对方在收到25万后反悔,不配合撤诉。法院在接收我亲戚的还款协议、银行凭条及对方收款凭据等书证材料后也表示必须有对方去法院撤诉才能结案。对此,我们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7-05 13:20: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要看你们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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