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妻子今年42岁于2018年3月3日发烧和咳嗽,去二甲医院急诊科就医,在医院找了个熟人,没有挂号,也没有急诊病例的情况下,大夫说输点液吧,输青霉素,我跟他说患者青霉素过敏。大夫说那就输头孢吧,就给做了个皮试,20分钟后就给输液了,药物是头孢替唑。共俩瓶液,,第一瓶没事,第二瓶不长时间,患者就出现了呼吸困难面色通红等不适反应,我们赶紧把大夫护士叫来,大夫说好像是过敏反应,他们就把患者推到另一个屋子抢救,大约30到40分钟后,大夫出来,说刚才患者心跳停止,喉头水肿插管困难,现在心跳回复了,送ICU继续治疗吧,这时患者已经昏迷不醒,到ICU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直到102天以后死亡。期间病例也没有封存,死亡后家属也不同意尸检。和医院结合,院方不承认有过错,说是医疗意外。我想走司法程序,这算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我该怎么办。

医疗纠纷
2019-04-10 03:34:2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在民事纠纷中最为复杂,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你好。需要先认定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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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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