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总共出资 70万元
我出资 20万元 应占总股份的30%
马X(我朋友) 出资 20万元 应占总股份的30%
宋X(我朋友的朋友,被我朋友拉进来投资) 出资 30万元 应战总股份的40%
(以上占股在前期已经确定,但是超市已经正常运行没有签订明确的合同来证明出资有法律效益)
主要问题在于,马X坚持跟我签订合同,其中合同中有注明我占总股份的30%
然后马X 再跟宋X 签订合同,宋X占总股份的40%
我认为3个人合作签订的合同,应在同一个合同注明出资金额,占股.
(合同有样稿,没有签字生效,不清楚这个平台如何提交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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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律师具体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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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需要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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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