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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是我们家特别聪明的一个人,他在大学毕业以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后面他们公司的规模变大了,就多了两个股东,现在他们的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好了,他们准备扩大企业的规模,请问企业收购与兼并如何区分的?二者有啥不同?

公司企业
2019-01-27 00:24: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企业收购和兼并的区别如下:
    兼并是两家或多家企业结合为一家企业。收购则是一家企业通过收购资产或者股权以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制。
    兼并必然以交易一方或多方独立法人地位的丧失为结果,收购后两家企业仍为两个法人,只发现控制权转移,即被收购企业的经济实体依然存在。
    兼并是以现金购买,债务转移为主要交易条件的,收购是以所占有企业股份额达到控股或者控制为依据,进而实现其对被收购企业的产权占有。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市场经营停滞或者半停滞状态,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组资产,收购一般发生在目标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产权转移比较平和。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在我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一般均在中介机构,如产权交易事务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的参与下进行。在有中介机构的条件下,企业并购的程序如下:  1.并购前的工作  (1)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2)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3)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    3.洽谈   4.资产评估    5.签约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7.产权交接   8.发布并购公告  
  •   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
  • 您好!关于企业收购与兼并是如何区分的问题,
    1、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2、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担债务式兼并;2.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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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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