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父母的土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但我不是本村户口,父母去逝后我能继承该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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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应该是可以的
追问:大队没理由收回吧?我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吗?
解答:你可以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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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有时间限制,不能继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地承包期30年,到期土地进行重新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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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一般来说,有立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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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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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