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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三人合伙做生意,股份分别41.44% ,35.33%, 23.23%。2012年第一次分红时,大股东和二股东商量说:大家一起出力挣钱了不能因为三股东出资少而少分钱,就和二股东一起分给三股东6.77%的股份,其中大股东转让1.44%,二股东转让5.33%,转让后三人股份比列为433,当时口头协议转让没有协议书或者转让合同。转让当时,三股东把二股东转让的5.33%的原始股份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给付了。之后一直到2018年初每年分红都是按照4,3,3的比列分的。最近二股东想要回当初转让给三股东的5.33%股份,请问二股东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18-09-28 1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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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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