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2、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惩罚措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