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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这一案件。 由于涉案人涉入1995、1996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案发后在1997年经 公安局处理,办理取保候审一年,押金6万元,到1998年办理结案手续,罚款2万元,实际退回押金4万元,公安局于1998年4月10日将2万元罚金通过建设银行划入国税局专用账户。 但由于公安局没查到2万元的票据,所以将涉案人于2006年8月11日再次刑事拘留,以作重新处理。 请问公安局以票据为找到为理由,不予认可事实存在的处罚行为,对同一案件作出重复判罚,这合理么????? 谢谢

刑事行政
2010-12-22 02:56: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的2万元是接受国税局的处罚的话,那么如果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
  • 拘留时依据具体的情况可以再进行罚金的处罚,二者并不冲突。
  •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 “1998年办理结案手续”是如何结案的?
    “公安局于1998年4月10日将2万元罚金通过建设银行划入国税局专用账户”是什么罚金?
    “公安局没查到2万元的票据”是什么票据?
    请说明详细情况,或向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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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