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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胎妈妈刚做完月子,宝宝生产后确诊为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已于生后25天去世。事情是这样的,今年8月9日我如期去产检。结果37周四维彩超宝宝三尖瓣反流重度,羊水少,马上急诊等剖腹产。在产科,手术前,医生还怪我,为什么在28周到32周期间没有来产检照B超。被医生这么责怪我真的很冤枉,我说我来了,我都是按时来产检,医生开什么检查我都交费去做了,产科医生还不信,认为就是我自己没去产检,不然怎么会在这么重要的时期间不开B超,我看了我的挂号记录,我28周到32周期间确实去产检了。宝宝出生第二天确诊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我老公和我妈带着宝宝转到其他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治疗,他们的医生也怪我们为什么不早治疗,在28周到32周期间照B超可以发现B超心脏不好,那时做介入可以治疗好,也不会因为肺动脉瓣狭窄导致后面心脏一连串的都没发育好。我们才知道原来28周到32周期间医生应该要给我开B超让我去做,而那个时候我做简单的介入治疗宝宝出生后根本没有大问题,更不会再后来要做开胸手术治疗,为了手术卖了房子可是术后宝宝还是死了。但是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医院怎么会连这么重要的B超检查都没有给我开,请问这是医院的医疗事故吗?而且,在21周超声检查报告上超声提示:胎儿咱未见明显异常声像。(孕妇腹壁肥厚,胎儿各系统结构显示模糊)——建议复查。我把检查报告给产检医生看,说上面建议我复查。医生说:上面都说未见异常了,你腹壁肥厚再照一次不还是肥厚嘛。我当时想想这话也挺在理。

医疗纠纷
2019-03-01 01:42:5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通过投诉处理。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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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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