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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高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案件暂不受理地通知》全文。 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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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5 19:26: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明传〔2001〕406号2001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9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受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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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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