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2年5月3日,产妇陈某因“停经39周+1,发现胎儿监护异常2小时”在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等待分娩。5月4日,医院提议行剖宫产术,但考虑当时产妇并无任何异常,经与主治医师商量,希望5月5日行剖宫产术,医院也同意了。5月5日凌晨3点30分左右,产妇出现胎膜破裂,当时值班护士来查看之后,认为没有问题,就走了。陈晓芹的丈夫刘春林赶紧赶到医院,询问护士,产妇羊水破了,是不是要剖腹产。护士说,晚上不开刀,要等到医生上班以后才能手术。之后,产妇出现手脚发麻,乏力,有便意,4点40分左右,产妇出现寒战、呕吐、出冷汗等不适,值班医生查看之后,认为是胃酸反应,予以静脉输入林格氏液,并行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遂返回病房。5点10分左右,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产妇存在胎盘早剥,羊水栓塞等可能,需要立即手术。5点40分左右,产妇被推入手术室,至6点20分开始手术。术中产妇口腔、鼻孔内流出暗红色血液,血压90/44mmHg;6点28分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医院宣布产妇12:30死亡。

医疗纠纷
2019-02-09 11:48: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院方的过失造成损害,建议保留病历、发票等证据要求院方进行赔偿。
  • 2012年的事情 才想起来呀 过了诉讼时效了 死亡原因是什么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具有过错的才会承担责任。
  • 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