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此时,签订合同后仍然可以反悔。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