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民间借贷的问题:我爱人于2016年3月11日通过朋友借了五万元,当时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了一个购房款的收条,收条上担保人为我爱人的朋友,在2016年3月17日我爱人将五万元转给了担保人让他还给借款人,但是担保人至今也未还这笔款,担保人又失踪了,现对方对我爱人进行了起诉,想咨询一下如何做?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3-26 21:42: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需看购房款的收条能否证明当时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除了购房款的收条是否还有银行打款凭证。打给担保人的钱是否有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明给付目的的证据,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吧。
    追问:当时转给担保人款项时有银行流水
  • 1、建议你收集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2、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院则应直接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清楚的话,法院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债务人还不出现的,再缺席判决。
  •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 贷款人未能还款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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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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