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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网上销售河豚鱼干,有买家在1月15号买了2213元河豚鱼干,7月12号告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理由为河豚鱼干属于《国家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53条,无生产标签,第148条,要我支付十倍赔偿22130元,共计24343元,并且有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回复,河豚鱼干属于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法院给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跟原告私了,这样法院会不会不再处罚?传票上写的是9月29号到杭州应诉,我真的是要到杭州去吗

行政纠纷
2018-09-21 19: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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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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