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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担保,乙方到期未还款,甲方向法院申请查封丁方房屋,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物,丙方用自有房屋向乙方担保。乙方查封丁方房屋属于第二查封人,后丁方房屋被首查封人拍卖。乙方未能受偿,房屋拍卖后乙、丙双方未要求法院解封,这期间,因丙方欠第三人款,第三人查封了丙方提供给甲方作为担保的房屋。尔后甲方诉乙方,同时要求丙方连常清偿,甲方向法院申请拍卖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查封丁方的房屋,法院受理并拍卖。现丙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我担供担保的房屋被他法院拍卖,甲方法院本应解除丙方房屋查封,不应作为首查封法院来拍卖丙方房屋。同时,第三人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他们是首查封。请问丙方、第三人提执行异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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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10:3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