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被写字楼保安在检查通行证的时候打伤,左手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对方逃跑被抓回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签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本案为一次性和解,今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诉争。
但是是在不了解情况的时候签的,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过,要起诉那个保安的公司,对方律师在场,说不影响我后期的起诉,我觉得对方家里挺困难,又是快过年了,不想让对方在监狱里过年,就在对方的一再恳求下,收了对方两万五千元,并签了刑事谅解协议。
现在起诉对方公司的时候,法院以谅解协议中的:本案为一次性和解,今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诉争。这条为依据,驳回我的上诉请求。
但是我觉得这个协议明显有失公平,并且是在我明确表示要起诉对方公司寻求赔偿的情况下,对方律师又没说我签了这个协议就不能起诉对方公司的情况下签的。
现在我想推翻这个协议,可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