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前夫离婚两年多了。当初离婚的时候我考虑到两个孩子都是他带,就只要了几千块的生活费,还有几万块我就没有跟他分。本来说好的我每个月给孩子五百块抚养费的,之前是给过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抚养费,也经常去看孩子的。后面上班的地方远了在由于我身体不好,就没有钱去看孩子和给孩子抚养费,前几个月腰不好导致我没有上班。前夫打电话来要求我给抚养费,我说我身体不好都没有上班,哪里有钱给孩子。我上班有钱我会给的,前夫说让我现在的老公给抚养费。前夫说我现在的老公有义务给我孩子抚养费。要不然就要上法院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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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协商吧,虽然说你现任丈夫没义务养你这两个孩子,但是你前夫是有权利去起诉你的。
追问:问题是我身体不好没有上班,等身体好了去上班有钱了在给。我还没有说完,我前夫就不管不问的把电话挂了。意思说反正我没钱我现在的老公就有义务给孩子抚养费。要不然就告我
解答:那你让他去起诉好了,反正逼你也拿不出,到了法院你再不拿就让法院强制执行。总归给一些,现在没有工作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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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离婚,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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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抚养费用的规定: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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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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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可加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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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抚养费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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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