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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一个快递名子是我的,可是打开里面的东西坏了,我看没有用给扔了,现在快递公司来向我要说电话号码没有看,只是看了名字,现在要我和她一起承担,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2-08 23:07: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交通运输部近日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近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快递安全和用户信息泄露问题,该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安全证明不予收寄  近期多家快递公司因为运输违禁物品而被注销二类货运代理资格,民营快递更是爆出托运30枚炮弹外壳,快递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10月22日,某航空航班在大连落地后发生了货物燃烧事件,着火原因为包裹内有耐风火柴,属于违禁物品。随后包括某某货运在内的三家公司被注销航空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可证书。经过进一步调查,11月19日,中航协又宣布注销某速递的二类货运代理资质。11月26日,又爆出北京某某士物流伪造南航锂电池货物确认章事件。该公司的二类货运代理资质亦被注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快递安全再次专门进行规定,其中对禁止寄递物品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武器、弹药、流通的各种货币和爆炸性、易燃性危险物品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如果是对于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用户需要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而这个安全证明记录的详细内容快递公司需要保存不少于一年。  泄露用户信息企业快递员双挨罚  有报道称,快递公司员工私下买卖单号盛行,每个单号卖0.4至1元,收寄人姓名、地址、电话等隐私随之泄露。  根据修订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相关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会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快递公司人士说,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尽管每家快递公司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由于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
  •   《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  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只能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其实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例如某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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