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案由:
我于2004年7月借给别人4000元,有借条,期限壹年,他到期没还,我于200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判我胜诉要求他一次性偿还借款和诉讼费共计4714元,但他以自己困难、没钱等为借口还是不还,一个月后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填写申请执行表上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栏中我写入“被告本地房产(有具体地址)一处及家中所有财产”。
问题:
1、因我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更多的财产线索包括他所在单位和工资收入情况,所以在填写申请执行表上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栏中只写入“被告本地房产(有具体地址)一处及家中所有财产”。这样写是否可以?我这样写是否就意味着对被告财产申请了保全?
2、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长?若他还不偿还我该怎么办?
3、法院在他最后仍然不还钱的情况下真的是否会强制拍卖我所提供被告的房产及家中所有财产吗?若法院不会为我区区4714元动被告的房产,而我又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经济及财产情况,我该怎么办?法院又该怎样维护我的正当权益?我何时拿回这笔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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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执行法官可直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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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申请执行,把案立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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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