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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6月份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已经有两个宝宝了,不打算生,而且是上环怀孕,6月11日去东莞中医院做人流手术,医生让做阴超检查,结果没查到环,医生说可能是掉了,因为之前是刨腹产,药流3天后开始手术清宫,6月15日医生同意出院,出院前想确认下环,再次检查结果环还在体内,然后又做了两项检查,都是一致,16日手术取环出院!当时很生气,这么大的医院竟然检查失误,像我这种情况!医院该赔付多少钱呢?

婚姻家庭
2019-04-30 14:03: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尽量与医院协商解决,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等。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如果确实是医院的在做腰椎滑脱手术时,未尽诊疗义务,损害孩子的神经,导致大小便不正常,医院负有过错。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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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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