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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盗窃案件开过一次庭,审问过程没有审里应外合的事,庭审中被告人又说出了门岗人以及盗窃厂区里应外合的人是厂区另一个老板的手下,还有价值认定公安部门价值37万检察院60万,厂区损失40多万,案件当庭要申请写重新鉴定价值,开完庭后法院认为案件有很大争议,打听说退回侦查,现在不知道退回没有,如果不退回侦查大概多久会宣判,退回侦查的几率大吗?老板与老板之间利益关系,其中另一个老板的手下勾结被告人盗窃,是否构成盗窃,开庭一个月现在没有在开庭消息

刑事案件
2019-03-06 21:22: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开庭后也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 砸车盗窃两千元数额不是很大,毁坏车辆损失也应考虑在内,且还是累犯,检察院没有理由不提起公诉,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累犯从重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入室盗窃和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形下的盗窃罪是有立案数额标准的,北京市为2000元。但是入室盗窃和多次盗窃这两种特殊情形是没有具体数额标准的,即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因为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入室盗窃和多次盗窃,所以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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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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