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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5/21在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与这家食品公司抬头为A的法人主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公司做六休一制),A公司在社保局做了用工备案及缴纳社保,纸质合同未给到我。7月时,人事部通知我们更换合同,又与B抬头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依然为2018/5/21起,但是B公司在社保局的用工备案及缴纳社保是从7月起的,现B公司于9月5日单方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请问能否主张A公司或者B公司的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9-06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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