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7年10月11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商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010年6月19日至2080年6月19日,但办下来的不动产登记证却是40年,2010年6月19日至2050年6月19日,只有32年了,我可以告开发商吗?可以退回商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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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所以如果您的房屋是商业用地,年限是40年。
追问:那个商铺只有32年了,我可以告开发商误导我买门面,属于欺诈,可以退回商铺吗?
解答:您好,需要看您的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是开发商口头说的,您要有相关证据证明。
追问:我与开发商签的格式合同上标明土地期限是70年,如果只有32年了,我买的商铺即使天天出租,本金都无法收回,那我是不会购买的,再者开发商如果签订的合同土地期限是40年,我知道只有32年了,那我当场不会签合同的。这应是欺诈误导我购买呀?请问我可以起诉开发商退回商铺吗?
解答:您好,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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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登记范围如下: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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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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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当事人的不动产:农村宅基地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属于集体,当事人只有使用权。不动产的范围: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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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