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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和公司解除合同。待业4年未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个人补缴2004年—2008年,发现其本金5659.08元;利息1826.70元;滞纳金高达:16196.00元。现在问题是:个人补交没工作期间的保险,收取如此高昂的利息和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吗?银行法不是不准利滚利吗?法律或政策规定是这样吗?恳请您的解答?必要时请您诉讼。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05 08:2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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