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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问题。 事件描述:本人于2018年6月21日入职,7月21日离职,工作期限正好满一个月。实际薪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按80%计算即4800元/月。薪资以公司邮箱发送的offer为准,但是因为涉及到社保劳动合同签署的是2600元/月(也就是说公司签署了阴阳合同)。后于2018年7月本人自己申请离职,办理了离职证明。合同约定次月15号支付上月薪资(也就是说8月15号应当付清我的薪资),由于公司拖欠薪资,到今天9月3日依旧没有支付,本人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元(月平均工资4800元*0.5)。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薪资共6000元,其中:月基本薪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   以上二项合计:8400元。 请求事项这样写可以吗

其它综合
2019-03-29 06:13: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  1、合同期内可以辞职。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行单位不会扣除工资。否则单位有权扣发工资,并追偿损失。
      2、但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员工马上辞职,如果单位批注的话,可以要求尽快结清工资,一般申请辞职之后根据单位安排离职的话,在离职当天就要结清工资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你的具体情况没有说清楚,你上了多久的班?公司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工资,2008年1月1日后执行的。公司解聘你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本人或是多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无故与你解除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想你支付经济补偿。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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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