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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开洗车行欠了房东10万房租,还有11000的水电费,房东把我也告了,我没有参与经营,我们离婚5年,我也再婚了,法院判我也一起还账,他签的欠条我一个字都没签,也不知道,最高院出台的没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欠款我这种不适用吗,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9-02-14 06:09: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积极上诉处理, 祝好运
    追问:我跟他没离婚时开的店,他跟别人开的,我也在开店,没跟他一起经营,白天我们也见不着,不在家做饭,没孩子,也没房子,都是各自挣钱各自花,他的店也没挣钱,我还给他借的我妈的钱,离婚的时候我妈的钱也没还就离婚了,还没离婚时他就电话打不通,现在五年了也找不见人,房东找不见他就把我一起告了还钱,中院二审都判我也一起还钱,我怎么
  •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并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借债的欠条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签的字,只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借债,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的系个人债务或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开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未出具欠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要回欠款:
    第一,直接找债权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找中间人从中调解,达成书面的还款协议或者直接还款;
    第三,收集其他的欠款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双方交易的记录等去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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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