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员工试用期3个月,到期之后领导口头说延期一个月,现已经到期该转正了,领导又要劝退,而且已经过了转正时间几天了,请问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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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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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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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如果你和单位双反同意将试用期延长至四个月,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延长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在法律上试用期未满你就辞职了,不算自然转正的。在试用期内,你主动辞职,就不能向公司主张补偿金了,但是试用期的工资和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的。如果公司不承担,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强制要求公司承担。如有需要,请电约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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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前提条件就是要证明员工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单位没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解除,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如何赔偿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如员工跟企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单位就要帮员工购买社保,如不参保员工可以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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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诉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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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