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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妹妹2001年出生,当时计划生育查的特紧,寄养在亲戚家里面,没想带被镇 的人知道,强行送到福利院,当时爸妈知道消息后,就立刻去了福利院,要把孩子领养回来,可是福利院人不给带回,所以一直到了现在,已过17年,我们选择了报警。 昨日我们与警方一同去了福利院,查到了孩子的信息,福利院说,孩子所登记的消息是弃婴,而且已被人收养,收养法规定,不能告知孩子与领养人信息,所以爸妈很着急。 不知道通过什么方法可以知道她的下落

婚姻家庭
2019-03-15 14:30: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通过诉讼来解决。
    追问:谢谢律师,因为律师分类很多,如果找律师诉讼,我是找什么律师呢?
  •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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