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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男方离婚,女方去世,离婚协议两个儿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尸体归谁

民事相关
2019-03-10 08:38:2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由女方家属处理。。。。。。。。。。
    追问:现在尸体在太平间,如果女方的亲哥哥给安排后事,女方的亲哥哥去太平间提人,死着的儿子有权利阻挡吗?
    解答:她的儿子也属于她的近亲属,家庭纠纷,建议协商处理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离婚协议上的孩子抚养权归谁,未必就是孩子的户口跟谁。
    由于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孩子的户口跟谁一般都是由双方协商解决。
    当然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无谓纷争,尽量在离婚协商上将孩子的户口跟谁约定清楚,在条件允许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
  •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 你好,积极跟家属联系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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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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