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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市区的这个小区的业主的呢,现在,我们发生了这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个纠纷的呢,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去处理这个纠纷的呢,因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想问一下律师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是谁?有人知道吗?

房产纠纷
2018-08-30 18:36: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是谁的问题,
    (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1、业主。《物权法》未对业主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2)物业使用人。一物一权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物权主体,即业主。而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在专有部分设置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其他经房屋业主授权的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问题,从《物权法》的起草到最后的实际出台生效所规定的条款来看,这一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以及现在最高院的出台的《解释》也选择了回避。但在审判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解释来看,最高院似乎也并不愿否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是没有明确规定。当出现业委会依《物权法》第78条的规定而可能成为被告时,或依《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充任原告时,如果否认它的诉讼主体资格从法理逻辑上来讲是相当荒谬的。
  • 你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物权法》未对业主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一物一权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物权主体,即业主。而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在专有部分设置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其他经房屋业主授权的使用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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