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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权,滥用高科技犯罪手段,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迫害我的家人

婚姻家庭
2019-03-09 14:31: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看证据了
  •   精神病人犯罪有什么特点,  刑法总则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的犯罪。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体。结合司法实践,精神病人犯罪的行为表现主要特性为主观上无犯罪动机和目的,这是与正常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司法实践表明,精神病人的分类不同,其犯罪特点也各有不同,其主要特点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此特点与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着密切的客观联系,即患者犯罪并非大脑神经意识主观上所能自控所为,可以说是因发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极强的突发性。众所周知,特别是与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触史或目睹过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并不陌生,也是一种对社会难以防范而又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形态。所谓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规律性,什么时间、地点、犯什么罪都是无法预测确定的,让人所始料不及的。例如:一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失控后跑到一酒店厨房,都认为该精神病人是要索取食物,但对拿到面前的食物不仅毫无兴趣,而是双手抓起不管什么物件就乱砍乱舞,导致酒店员工及就餐顾客死伤多人的严重刑事后果。  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司法实务证明,正常人犯罪除过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体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则与之相反,主要表现不是客体而是犯罪对象。在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类型的犯罪尤为明显,这也是与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点的最大区别所在。此类犯罪的对象不分人还是动物,不分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物,不分时间、地点及环境等影响,犯罪者犯罪时旁若无人般的狂妄之极,其危害后果也是严重的,例如发生在2004年一客车上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就足以证明此类犯罪的特点。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客车运行中发病后,突然跳起吼叫并对陌生乘客大打出手,突发事件致使客车坠入山谷,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发病时间间隔上一般有一定周期性规律,因而如果发病后犯罪相对就有一定规律性的特点。  四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强度都是惊人的,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辆轿车,有的连杀数人后几个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后果就更让人无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大都采取不同方式的强制性看管或跟踪限制其行动范围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伤及无辜或自残自杀。其中相当部分并未进行长期医治,有些用绳捆、链锁、笼关等做法并不可取,但为了预防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总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五是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致使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该特点符合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的精神病人。对此目前还未引起社会认识及足够重视,警戒度也较为低,也还有不少人误认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承担责任,起码这种理解与认识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因此被侵害对象的重大损失不能得以救济和附带民事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反之则尚无法律根据。
  •   精神病人犯罪有什么处理方法,  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同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按照刑法规定,要确定犯罪人是不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即经过医学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看管或进行治疗,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如有的精神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其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管束,进行治疗也缺乏经济条件,为防止发生伤害事件,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治疗。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类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犯罪具体是指什么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如何处理?——只要着手实行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着手实行时的行为性质相同,行为人应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了异质的犯罪,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的责任。例如:  a甲想杀乙,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杀害A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b.A欲抢劫B,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对B实施了强奸行为,不对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定抢劫罪未遂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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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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