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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回复该案件不宜受理。公安机关对不宜受理案件通知书既不提出异议又不终止案件的程序,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坚持不予解除。请问,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嫌疑人应当如何维权?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敬请法律界人士及各位律师发表高见,以解除在下疑惑。谢谢

刑事案件
2019-02-02 18:19: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追问: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案件的理由不是退补是“案件不宜受理”,退回案件的通知书不是对嫌疑人而是对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坚持程序满了12个月才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这样做法对吗?
  •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在诉讼过程中服从管理、司法机关随传随到,等待法院开庭审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用在看守所先行羁押,当事人只是等待法院开庭,不是办了取保候审这个人就没事了,并且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侦查阶段,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还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还要审判,应当判罚金。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据此,因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应当及时解除你的取保候审,并非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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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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