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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下顺位抵押的时候第一顺位抵押期限到期了能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吗?有法条吗?

房产纠纷
2019-02-19 01:20: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请直接咨询车管所或者房管局。
  • 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 当事人约定和抵押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房产抵押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您的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已到,您的抵押合同自然解除。房产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如果需往后延期抵押期限,可能您的主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才有续签抵押合同的必要。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 一般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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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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